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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浙江丽胜制衣有限公司与浙江动点时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动点时装有限公司,浙江丽胜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动点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丽胜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强。上诉人浙江动点时装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所在地在浙江省德清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一般原则,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加工所在地也在浙江省德清县,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定作方为浙江丽胜制衣有限公司与承揽方为浙江动点时装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定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有效。本案定作方住所地在诸暨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