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娴与董伟、夏青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娴,夏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号原告:周娴,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鲁迅东路250号。委托代理人:赵中涛,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伟,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湖景花园5幢1302室。被告:夏青华,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湖景花园5幢1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娴诉被告董伟、夏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