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春娜与胡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32号原告徐春娜,女,1972年6月1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炉头村**号。被告胡国民,安徽省铜陵市人,住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尹家村。原告徐春娜与被告胡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徐春娜逾期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惠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毛永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