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宾馆与宁波××能源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宾馆,宁波××能源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59号原告:余姚市××宾馆(合伙企业)。住所地:余姚市××街道××号。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宁波××能源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号。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宾馆与被告宁波××能源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宾馆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宾馆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宾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余姚市××宾馆负担。审判员 楼全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