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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宾馆与宁波××能源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宾馆,宁波××能源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59号原告:余姚市××宾馆(合伙企业)。住所地:余姚市××街道××号。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宁波××能源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号。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宾馆与被告宁波××能源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宾馆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宾馆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宾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余姚市××宾馆负担。审判员  楼全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