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荣建与陈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建,陈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397-1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建。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建与被执行人陈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强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荣建借款本金10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09年3月19日至2009年9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9月14日起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1491.3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目前外出,下落不明,对上述债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陈荣建发现被执行人陈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邦远审判员 彭成庚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景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