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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0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元潮与俞楼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元潮,俞楼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075号原告楼元潮,经商,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18组。被告俞楼旭,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西俞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元潮诉被告俞楼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元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楼元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告俞楼旭所有的车牌号浙G×××××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