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0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元潮与俞楼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元潮,俞楼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075号原告楼元潮,经商,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18组。被告俞楼旭,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西俞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元潮诉被告俞楼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元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楼元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告俞楼旭所有的车牌号浙G×××××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