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民初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民初字第4281号原告:黄某。被告:俞某。原告黄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琳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和被告俞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某起诉称:其与被告俞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俞乙。婚后,被告不但不去工作,而且沉迷于赌博,仅仅靠其打工所赚取的工资无法正常维持家庭消费。由于被告未能承担起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的俞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原、被告结婚、生育是事实。但儿子出生至今基本由其父母抚养,原告于2007年6月初离家出走后,再没有来看望过儿子。既然原告要求离婚,其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抚养儿子并依法判令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500元,且一次性付清。同时,原告在财产清单中所列举电脑六台(价值10000元)、平房一间(价值10000元)均不属实,其实婚后电脑只有三台(二台是二手货共1500元,一台是组装2800元),另外三台是其父母的;平房是用旧材料建造的,实际造价不足3000元,土地证是是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的,现值最多50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的事实。被告对上列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同时为证明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明一份,拟证明其向杜某某购买二台旧电脑价值1500元的事实。针对被告的证据,原告认为该份证据是后补的,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是有关机构关于原、被告结婚的证明,被告也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明系复印件,且证明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有效证据的标准,本院对该证不予认定。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俞乙。2007年6月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分居至今。在本案庭审结束后,被告未经法院准许,拒绝在审理笔录上签名。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且均同意离婚,因此,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虽未能提供关于婚生子俞乙的户口簿,但被告对俞乙是原、被告双方于20××××年××月××日婚后生育的儿子的事实无异议,且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为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儿子俞乙由被告抚育为宜。至于原告应负担抚养费的额度,要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酌情确定。对于被告的抚养费要求,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双方共同财产,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而被告提出的价值较为合理,本院确定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为9300元。但该财产不宜进行分割,故以折抵原告支付被告部分子女抚养费留给被告为宜。关于原告主张的婚后债务,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俞某在庭审结束后拒绝在法庭审理笔录中签名的行为为视为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院将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和被告俞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俞乙由被告俞某负责抚养教育,原告黄某自2012年1月起每月支付被告俞某子女抚养费330元,此款由原告在每前一年的12月底和当年的6月底前各支付次年的1月至6月和当年的7月至12月的子女抚养费1980元。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其中属原告可得部分折抵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两年的子女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原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吕琳龙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飞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