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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泮露恒与傅光芒、宁波金属结构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露恒,傅光芒,宁波金属结构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泮露恒(身份证号码:330922198406135539),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光芒(身份证号码:330726197407120718),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郑炯,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金属结构厂(企业注册号:330211000006343),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静海路2号。法定代表人:傅光芒,厂长。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泮露恒与被告傅光芒、宁波金属结构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泮露恒自愿向本院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泮露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泮露恒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