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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82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员 沈永标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邵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