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64号原告王忠明,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湖塘村88号。委托代理人成小燕、贾显武,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绣湖西路269号1-3层。负责人任灵英,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明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忠明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楼凤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