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民初字第30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民初字第3059-1号原告:沈某。被告:陈某。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9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期,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4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长 朱银春审 判 员 丁锡涛人民陪审员 俞飞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车懿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