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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潘立洁与钟林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林龙,潘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林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立洁。上诉人钟林龙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为定金合同纠纷,而非房地产买卖契约纠纷;一审认定其提出反诉,视为接受原审法院管辖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证实双方当事人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不动产所在地在越城区事实清楚。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审理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并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个独立的诉。反诉应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应不属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才可由同一人民法院对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据此,可认定上诉人接受原审法院的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作裁定应予维持。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