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碧莲与朱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莲,朱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69号原告王碧莲,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村。委托代理人朱淑才,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燕玲,经商,市苏溪镇密溪村4组,现住义乌市新科花园b座栋1单元1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莲诉被告朱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碧莲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碧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