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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商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九春与吴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九春,吴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1584号原告:徐九春(身份证号码:340111196903263566),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凯凤,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吴华文(身份证号码:341124197012212412),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运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孔亮,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九春与被告吴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九春撤回对被告吴华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徐九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