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游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景某申请执行申某、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正杰,申林华,乔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游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景正杰被执行人申林华被执行人乔之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绵民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申林华,乔之生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石垭村六组的房屋所有证(编号为:绵市字第407060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绵城集建[1991]字第石垭0264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景正杰。执行员 杨 俊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龚传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