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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岩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岩。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海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李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