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陈与陈某某、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陈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7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8-3。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潘某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陈某某、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0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陈某某、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诉称:2003年11月20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申办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在查阅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等相关内容后,填写了申请表,并经原告审查批准。据章程、领用合约规定,被告陈某某信用透支额度由原告审查确定并有权调整。若被告陈某某因取现或转帐发生透支,则应按人民银行规定日万分之五利率支付自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时止的贷款利息。因其他原因透支的,则应在银行打印对帐单之日起25天内还款,免计利息,否则原告有权对未还部分计收从记帐日起至还款时止的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若被告陈某某对信用卡下全部款项的还款数额未达到约定最低限额的,对未达到最低限额部分另加收5%的滞纳金,若被告陈某某超额透支,则对超出部分再加收5%超限费。被告陈某某应承担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原告有权收取被告使用牡丹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等。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另外,被告潘某某与原告签订牡丹卡保证合约,对被告陈某某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陈某某领卡后,至2008年1月25日开始透支,截至2009年9月1日,透支本金14998.83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9605.38元。现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陈某某归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14998.83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截至2009年9月1日为9605.38元,自2009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2、被告潘某某对被告陈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某某、潘某某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陈某某、潘某某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14998.83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截至2009年9月1日止为9605.38元,自2009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二、被告潘某某对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被告潘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