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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执裁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乔留魁与刘金堂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留魁,刘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执裁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乔留魁被执行人:刘金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新民初字第4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2年2月24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金堂存款11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松岭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宝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