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执裁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乔留魁与刘金堂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留魁,刘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执裁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乔留魁被执行人:刘金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新民初字第4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2年2月24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金堂存款11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松岭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宝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