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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原告张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起诉称:原、被告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离家出走,且不接听原告的电话。长期的聚少离多、缺少沟通的生活,使双方的夫妻感情日趋冷淡。原告曾于2008年11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未到庭而按撤诉处理。嗣后,原、被告仍未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50000元债务由被告负担。被告周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婚后未生育子女及原告某等情况均属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后因被告生意亏空、赌博输钱,双方之间出现一点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认识之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08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至今,双方已共同生活五年多,理应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证据不足。综观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王    剑    兵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人民陪审员葛丰满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剑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