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三和电器有限公司与胡尚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三和电器有限公司,胡尚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三和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2900483),住所地:宁波市大榭榭西工业区7-6-2块。法定代表人:陶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琳,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宣昌市西陵区。被告:胡尚林,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三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尚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三和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尚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