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10号原告:黄××。被告:程××。原告黄××诉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774元。原告黄晓建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郑恩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