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458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薛×。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08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