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西××机床有限公司、陈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催字第41号申请人江西××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吉州区××新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申请人江西××机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浦发宁波分行鄞州支行于2009年7月29日签发的票据号码为01264975,出票人为宁波大榭开发区华星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机床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壹拾万零陆仟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月29日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机床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国 君审判员 毛增辉审判员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 鸣 ( 代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