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朱××。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