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平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朱××。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