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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蔡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09号原告:万某某。被告:蔡某某。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8年4月25日陈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由蔡某某作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陈某某归还25万元,余款5万元经原告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审查,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虞市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10月17日予以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虽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原告借款,但原、被告间的民事行为所依附的主民事行为涉嫌犯罪,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夏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