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文新、刘雪珍等与夏明忠、吴剑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新,刘雪珍,刘某,邹传福,姚长秀,夏明忠,吴剑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刘文新(兼刘雪珍、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原告:刘雪珍。原告:刘某。原告:邹传福。原告:姚长秀。被告:夏明忠。被告:吴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新、刘雪珍、刘某、邹传福、姚长秀与被告夏明忠、吴剑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文新、刘雪珍、刘某、邹传福、姚长秀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潘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