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梁庆蓉与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蓉,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梁庆蓉。委托代理人戢爱平,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庞,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古国成,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玮。委托代理人安季勋,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庆蓉与被告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庆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梁庆蓉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莉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