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223号原告:孔某甲。被告:何某。原告孔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邦彩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甲、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乙。后因长期家庭矛盾,引发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初分居,儿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多次提议协议离婚,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身心疲惫,已患癌症,近期虽作手术切除,但预后并不明朗。为减少双方痛苦,同时为原告身心愉快有利于身体恢复,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孔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周末探视儿子一次;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辩称:原、被告经多年恋爱后结婚,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认为原、被告还是有感情的,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才引起夫妻之间的矛盾。今年3月,原告曾打算搬回家居住,说明原、被告之间还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后来因为原告查出患有恶性肿瘤,才没有搬回。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底自行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为家庭经济等原因产生矛盾。2007年开始,因原告与其他女子的不正常关系使夫妻矛盾加深。今年9月,原告因恶性肿瘤进行手术治疗。1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档案证明单、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经过长期恋爱后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长期的共同生活亦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缺乏相互沟通、理解及原告对婚姻不忠等所致,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视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孔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孔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俞建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