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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越鸿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与李岳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越鸿电脑绣品有限公司,李岳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13号原告:诸暨市越鸿电脑绣品有限公司。朱街道诸三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俞永林。委托代理人:邵纪平。被告:李岳娟,绍兴县人,住绍兴县杨汛桥镇联社村渔临关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越鸿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岳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和云芬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