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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0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9)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8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富城村78号王爱英家,撞门入室,对房内物品大面积翻动,未窃得财物。2、2008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联丰村杜山163号陈菊连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1500余元。3、2008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窜至淳安县富文乡漠川村104号何建成家,撞门入室,窃取人民币300余元。4、2008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窜至淳安县金峰乡锦溪村蒋岭脚29号方国春家,撞门入室,对房内物品大面积翻动,未窃得财物。5、2009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窜至淳安县金峰乡金家坞村23号吴娟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1500余元。6、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窜至淳安县金峰乡金源村上源119号吴绵的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500余元。7、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窜至淳安县左口乡下碓口村长滩10号(现名为田里村长滩10号)方志英家,撞门入室,窃取人民币5000元。8、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窜至淳安县左口乡下碓口村长滩4号(现名为田里村长滩4号)张专银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800余元及黄金戒指1枚。9、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茂畈村回庵9号吴银亮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100余元。10、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窜至淳安县姜家镇球一村淡岭上10号洪巨州家,撞木门入室,窃取人民币2000余元。综上,被告人张某共盗窃作案10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7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退赔部分赃款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已依法将赃款发还给部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爱英、何建成、方春国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维花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