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万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陈某甲。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后因原告怀孕,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陈某乙。原告怀孕期间双方感情尚可,但女儿出生后被告总借故打骂原告,整日游手好闲、到处赌博,赌输了就向原告要钱,如原告没钱,被告就打骂原告。原告每天除上班外就想着躲避被告的打骂。2009年3月20日,被告又殴打原告,致原告左第九肋骨双骨折。原告伤愈后继续上班,被告又到原告的工作场所殴打原告,致原告背腰处受伤。原告经不住被告的折磨,不敢回家,只得借宿度日。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无夫妻感情可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个人的债权债务由被告自行处理。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答辩称,原告所诉不实,2009年3月20日晚上,被告11点回家,原告在凌某2点才回家,为此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抓原告的头发又推拉原告,致原告受伤。后被告叫原告回家,原告拒绝回家。被告虽曾赌博输钱,但不以赌博为业。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双方和好。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于2001年下半年相识。2002年9月30日,被告与前妻离婚,女儿陈丙由被告抚养。后原、被告开始相处,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名陈某乙(现在被告处)。2009年3月20日凌某,被告与原告争吵,并抓原告的头发又推拉原告,致原告第九肋骨骨折。后原告离家,经被告规劝至今未归。案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从相识至结婚长达三年,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被告于2009年3月20日凌某与原告争吵中造成原告受伤,并致夫妻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尊重对方,并为家庭和有利于女儿的成长着想,双方还能够和好。现原告请求离婚,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的工作场所殴打原告,并提交证人陆某、华朝熊、陈远根的书面证言加以证明,被告均予以否认,但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不予确认证人证言的效力;因此,对原告关于被告在原告的工作场所殴打原告的诉称,缺乏依据,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黎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