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科××司、浙江××科××司与被告浙江××司为买卖合同纠与浙江××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浙江××科××司。山。被告:浙江××司。住所地:临海市××号。原告浙江××科××司与被告浙江××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案外人台州佳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而非被告,故浙江××司非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应予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科××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卢爱彬审 判 员 虞彦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