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赣06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31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于建军、于金泽、于爱仂、于和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限制高消费令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建军、于金泽、于爱仂、于和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余江县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 (2018)赣0622执154号 被限制人:于建军、于金泽、于爱仂、于和堂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自本限制高消费令送达之日起或者从媒体公告之日起至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禁止以你(单位)财产支付高消费的行为。如违反本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附:禁止高消费项目表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江西院印) 余江县人民法院 禁止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项目表 序号 项 目 备注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注: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上述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