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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与凡昆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凡昆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0号原告: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乍王公路南。法定代表人:闻瑞祥,总经理。被告:凡昆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凡昆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