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余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蔡慧、何春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慧,何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余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蔡慧,女,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被执行人:何春春,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慧与被执行人何春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一斌审判员  廖达伟审判员  郭明波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