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栖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忠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忠堂,林文明,周天宇,苗德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忠堂,男,1936男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林文明,男,1960男4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周天宇,男,1960男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苗德月,男,1972男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忠堂、林文明、周天宇、苗德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栖执字第1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