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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夏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魏德祥、胡增冬,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