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夏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魏德祥、胡增冬,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