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11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刘小平、潘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平;潘颖;谭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11财保3号申请人:刘小平,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颖,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谭妍,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刘小平于2019年12月24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颖、谭妍的银行存款23110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1月3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小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颖、谭妍的银行存款23110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676元,由申请人刘小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芸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易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