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126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李文祥、安海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文祥;安海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6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祥,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被执行人:安海朋,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本院在执行李文祥与安海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6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判决,被执行人安海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文祥借款本金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 本案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账号,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辛 卉 人民陪审员 周静文 人民陪审员 王 政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成江 书记员陈风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