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4民终406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1-23
案件名称
樊志、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樊志;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终4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志,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开元东路南侧嘉诚黄金水岸小区。法定代表人:孔令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志因与被上诉人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49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樊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樊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全树审判员 王玉敏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法官助理孔祥龙书记员于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