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11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5-14
案件名称
钟芳与陈隽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芳;陈隽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11民初185号申请人:钟芳,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申请人:陈隽瑶,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钟芳与被申请人陈隽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钟芳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隽瑶的银行存款86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钟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隽瑶的银行存款86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易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