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322执2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江苏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翟洪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苏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洪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执2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赵亚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承志,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翟洪洲,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江苏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洪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洪洲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纳入了失信名单。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沛县汇景国际小区有房产一套,该房有抵押和多件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经查询关联案件,本院和徐州市鼓楼区、泉山区等人民法院均有翟洪洲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有执结。被执行人翟洪洲近年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洪洲追偿权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兴建 审判员 苗 顺 审判员 夏 巍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文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