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111民初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5-22
案件名称
杨昆与刘虹、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昆;刘虹;吴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15号之一 申请人:杨昆,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刘虹,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吴敏,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人杨昆与被申请人刘虹、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昆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虹、吴敏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虹、吴敏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昕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