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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鄂03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胜祥、王明连、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建行十堰分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行十堰分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给付借款293971.3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710元、公告费5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4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拍卖被执行人吴胜祥、王明连所拥有的房产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建行十堰分行与被执行人吴胜祥、王明连、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鄂0303执30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