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783执46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名称
义乌市银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义乌市银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4633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银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A2区9幢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武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区祥和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樊永胜。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银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3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银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783执463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许嘉伟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张鑫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