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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民初88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曹丙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丙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882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魏骁,男,1990年1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曹丙来,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魏骁与被申请人曹丙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鲁0982民初88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曹丙来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曹丙来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曹丙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彦平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