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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宝宇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浙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宝宇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3号原告:杭州宝宇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锋。被告: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苌江。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苌江。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起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宇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宝宇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实际支付所欠全部款项为由,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宝宇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宝宇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73元,由原告杭州宝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