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鄂118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董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董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1181刑初10号 公诉机关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董力,男,1987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04070832,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南湖办事处五里墩社区绣衣庄新塆2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麻检二部刑诉[2019]168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1月7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董力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杜鹃大道关厢路口路段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董力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94.61mg/100ml。 被告人董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董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 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鲍 继 宁 二○一○年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曾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