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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崂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郁佳、魏洪鹏与青岛建设集团零零一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郁佳,魏洪鹏,青岛建设集团零零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李郁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洪鹏,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零零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郁佳、魏洪鹏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零零一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解除申请人李郁佳、魏洪鹏与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零零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0800010726,房号为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31号青建.橄榄城3号楼15层150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零零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零零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郁佳、魏洪鹏与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零零一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忠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