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212民初170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陈飞与储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飞;储功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7019号 原告:陈飞,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储功波,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陈飞与被告储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2020年1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 审 判 员 楼力钧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刘红艳 百度搜索“”